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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条后首例退房案,经法院释法双方和解结案
2011-03-23 13:50:55 来源:
2月24日,昌平法院受理了“京十五条”新政出台后买房人因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请解除合同的案件,此案被媒体称为北京市“楼市新政后首起退房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双方在庭外协商后和解,原告金女士撤诉。
今年58岁的金女士为京外某地退休人员。因女儿女婿都在北京工作,为了照看外孙,金女士到北京居住。家里住房紧张,金女士打算在北京另购一套房屋。2011年2月11日,金女士在女儿陪同下看好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龙泽城铁旁边的一套房屋。金女士询问中介公司后得知,只要不贷款就可以购买。当日,金女士与被告鲁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20万元。由于金女士结婚证丢失需要补办,双方约定今年4月份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颁布“京十五条”,其中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依据新政,金女士在北京市不能再购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遂向鲁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定金的要求,遭到鲁先生拒绝。金女士无奈,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购房定金。
昌平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告知诉讼程序,释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促成双方在庭外进行沟通和协商。近日,原告金女士告知法院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鲁先生同意退还全部购房定金,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昌平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律师话语:
此案对同类型案件具体借鉴意义,法官主动通过沟通,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让当事人“懂法”明义后主动和解应该是最理想的结果。在当下房产政策频繁出台的背景下,和解、调解此类案件应该是当事人双方避免扩大损失的最好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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